立足台灣 面向大陸 放眼世界
〔本報綜合報導〕憲法法庭14日判決,刑事訴訟法有關強制採尿規定違憲,2年內失效;司法警察若以非侵入性強制採尿,須報請檢察官核准,被告10天內也能聲請法院撤銷。過去警方以尿管導尿方式採取檢體的「侵入性強制採尿」,憲法法庭認為,牴觸憲法第22條保障資訊隱私權及免於身心受傷害之身體權意旨。
未來警方查毒,不能以導尿強制採取方式。一名陳姓男子9年前因吸毒被逮,當時警方依刑事訴訟法第205條之2規定,以導尿管對陳男強制驗尿。雖確實結果為陽性反應,檢方依法起訴。但新北地方法院認為,此種採尿方式有違憲疑慮,因此聲請釋憲。憲法法庭14日判決違憲。
憲法法庭認為,檢方、司法警察依刑事訴訟法第205條之2強制導尿採驗,不符合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牴觸憲法保障資訊隱私權、免於受傷害之身體權,因此自判決日起,最遲屆滿2年,失其效力。宣告前已依規定採尿但尚未結案者,仍依現行規定辦理。
警政署表示,即日起至司法院完成修法前,已先要求各地警局依憲法法庭判決,在非情況急迫時,執行非侵入性方式採尿,應取得檢察官核發鑑定許可書,才能執行;遇急迫情況,要以非侵入性方式採尿,應於24小時內陳報檢察官許可,才能兼顧犯罪偵查必要與憲法保障人民基本權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