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轉載自臉書/環境法律人協會
2022年12月2日早上,邱顯智委員、范雲委員、以及六個民間團體組成的監督台塑越鋼聯盟假立法院紅樓201會議室舉行記者會,呼籲台灣政府降低或排除司法救濟障礙,讓2016年台塑集團在越南造成的嚴重海洋污染的受害者能夠在台灣獲得司法救濟。
監督台塑越鋼聯盟於記者會上公布七名美國國會議員於10月27日共同寄給行政院羅秉成政委、外交部吳釗燮部長、國家人權委員會陳菊主委、駐美大使蕭美琴及經濟部王美花部長的聯署信,信中敦促台灣政府維護越南受害者人權,給他們伸張正義的機會,並追究台塑集團在此重大環境正義案件上的責任。七名國會議員為聯邦眾議員魯文索(民主黨,Alan Lowenthal)、史密斯(共和黨,Chris Smith)、羅福格林(民主黨,Zoe Lofgren)(民主黨, J. Luis Correa)、波特(民主黨,Katie Porter)、康納利(民主黨,Gerald Connollly)、肯納(民主黨,Ro Khanna)。
越鋼案律師團成員暨環境法律人協會秘書長郭鴻儀律師表示,本案自起訴起,不斷遭遇各種司法上的為難,包括國內法院是否應受理本件跨國損害賠償訴訟?到現在爭執的焦點放在本案律師是否受到越南人民的正式委任而得以代表越南人民在台起訴?然而,本件為兼顧當事人人身安全以及司法委任的適法性,早已親自由律師前往越南當地,親自與當事人確認身份,並以拍照、錄影方式,證明當事人確實有委任律師之真意,卻又遭法官為難,要求相關文件必須透過我國駐外單位認證。然而,一旦文件需要透過我國駐外單位認證,就必須經過越南政府驗證身份,在我們提出眾多越南人民因為在網路上發表對越鋼案的言論或越鋼表達不滿的言論或行動,均被越南政府以違法社會秩序甚至是危害國家安全判刑入獄,我國司法不能假裝不知道這些確實發生的案件,置越南人民人身安全於不顧,而強加風險於越南人民進行文件認證。
美國台塑受害者正義會(Justice for Formosa Victims)副會長裴南茜(Nancy Bui)表示,雖然國會議員當時在期中選舉,但七位國會議員還是一起寫了這份聯署書,希望台灣政府能夠重新思考認證流程讓受害者可以找到伸張正義的機會。裴南茜接著朗誦了議員信中的其中一段:「我們非常尊重台灣民主和法制的獨立性,但我們想強調的是,這一裁定造成無法跨越的障礙,讓原告無法透過台灣司法體系尋求正義。越南政權一黨獨裁專制,不容忍倡議行動和異議。越南政府一直將台塑有毒物質汙染事件受害者的合法申訴扭曲為社會行動,逮捕尋求正義的受害者並將其貼上社運份子的標籤。越南政府未能解決越南史上最大的環境災難;因此,也不能相信越南政府會維護越南公民尋求正義的權利。許多受害者及其家屬如提交律師委任狀,向台灣法院尋求法律救濟,會面臨越南政府的騷擾、報復和迫害。」
從加拿大即時連線的越南前記者Chu Manh Son說,事發當年他直接前往台塑越鋼汙染案現場進行採訪並協助受害者,卻因此在河靜、廣平和義安多次遭到警方逮捕、毆打和威脅。「越南政府因為我拍照、錄影和採訪當地人,以及傳播台塑行為所造成環境災難的消息而懲罰我。」後來,他和妻子從越南中部地區逃到南部,四處躲藏,最後跨過邊境進入柬埔寨,來到泰國。「我們在森林中逃亡了很多天。在抵達泰國尋求庇護前,很多天我們都沒東西吃,甚至沒有水喝。我從沒想過我會必須離開我的國家、離開我的朋友、離開我的家人,更不用說離開我的家園。沒有人願意流亡海外。我們有家但回不得。為了躲避越南共產黨的追捕,我們躲了5年多。我們沒有任何文件,因此成為無國籍人。我們無法證明自己是誰,且隨時都有可能被逮捕。」
對東南亞國家人權處境相當熟悉的人權觀察(Human Rights Watch)亞洲副主任菲爾·羅伯遜(Phil Robertson)透過預錄影片說,只有像越南這樣的極權主義國家政府,才會做出這樣的事情,讓人民受苦受難、徹底摧毀他們的生計及熟悉的一切,然後還將其視為罪犯。涉及越南政府的公證程序不可能發生,因為越南政府不可能以任何方式或形式合作。他認為,需要在台灣法院追究台塑企業的責任,且若真的有受害者試圖在越南執行這種公證程序或尋求越南政府批准,此人將會被逮捕。
曾多次拜訪台灣的天主教河靜教區前主教阮泰合(Paul Nguyen Thai Hop)說,台塑災難發生初期,受害者立刻就向台塑公司總部所在地,越南河靜的奇英縣法院提出相關告訴,只是受害人的陳情不但沒有被啟英法院受理,受害人在進行申訴的同時,還遭到了警方的殘酷鎮壓。有部分的記者或公民記者在網上發布照片或文章,聲援被抓捕和遭受酷刑的受害者,這些人被抓進監獄判處8年至14年或20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因為政府的暴力和殘酷,有些人不得不急忙離開,現在正在海外流亡中。事實上,在越南今天的具體情況下,申請公證手續是不可能的,因為如果做了,會導致入獄、受苦、家破人亡。因此,希望法院能夠好好思考並找到替代方案,並接受受害者的請求。
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研究倡議專員黃羣怡表示,我國〈企業與人權國家行動計劃〉係參照《聯合國工商企業與人權指導原則》(UNGPs)制定。UNGPs指出,政府在國際人權公約下除須事前防免侵害發生,尚有事後提供權利受侵害者有效救濟之義務。聯合國各條約機構更屢次強調,針對本國企業於境外造成之侵害,母國政府須採一切必要措施、協助排除阻礙,以確保受害者可得有效賠償。然,我國外交部於本案中,不僅未主動協助越南原告辦理訴訟代理人委任狀認證,甚至要求其以身試險來證實危險性的存在。此等行徑與我國政府應盡之保護義務相違。不僅在今年兩公約國際審查結論性意見中遭委員點名指摘,也已引起美方眾議員的關切。因此,我們呼籲外交部履行政府「強化域外管轄」的承諾,切勿成為台灣人權外交路上,最沈重的絆腳石。
時代力量立法委員邱顯智委員表示,台塑河靜鋼廠7,874位受害者跨海在台灣提起法律救濟的案件,不但是台灣人權與環境運動史上重要的里程碑,更是亞洲乃至於全球人權與環境權發展的重要事件。在環境運動者與律師團的努力下,終於讓在極權主義政治體制下無法獲得公道的受害者,有機會到汙染者的母國,也就是台灣的法院來爭取正義,期盼各界能夠共同合作,讓這個受到國際高度矚目的案件,有機會在法院得到公平的審理。
邱顯智委員指出,在這樣一個開創性的案件中,當然會遇到很多困難,但台灣作為亞洲重要的民主國家與人權保障的先行者,政府更應該要勇於任事,讓獨立的司法體制能夠發揮功能,而不是讓受害者被擋在行政障礙的高牆前。邱顯智委員也呼籲,政府應該將這個案件視為台灣與國際民主盟友一次重要的合作機會,與美國跨黨派的國會議員、來自全球各地的NGO團體共同努力,讓世界看到台灣是一個願意承擔國際責任,而不是以鄰為壑的國家。
民主進步黨立法委員范雲委員表示,台灣的民眾也曾在八九零年代長期受到環境汙染,其中也有發生過跨國尋求正義的案例,例如RCA汙染。受汙染者常是小市民,且越基層者越無法保護自己,尋求正義的過程非常艱難。台灣主張自由民主人權價值,且希望亞洲成為民主自由典範。在這樣的自我認同跟台灣過去慘痛經驗下,外交部應該更有同理心。呼籲外交部基於人權價值、人道考量,用專業方式找出解方,協助這些已經第六年還得不到合理對待的受害者。才能守護我們引以為傲的人權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