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綜合報導〕扁家洗錢案纏訟多年,更二審依洗錢罪判處陳水扁妻子吳淑珍2年徒刑,最高法院26日發回更審;不過,最高法院駁回陳致中及妻子黃睿靚上訴,陳致中判刑1年定讞,近期將入監執行,檢方已啟動防逃機制。

全案起於,台灣高檢署查黑中心、最高檢察署特別偵查組(均已裁撤)先後起訴陳水扁所涉4大案(國務費案、南港展覽館案、龍潭購地案及洗錢案);案經併案及一、二、三審審理及發回後,部分案件已判決確定。

案件上訴最高法院,吳淑珍有罪部分撤銷發回,因更二審認定吳淑珍能到庭,而無正當理由不到庭,逕行對吳淑珍為一造辯論判處罪刑。不過最高法院綜合高雄長庚醫院的診斷證明書及審理期間COVID-19疫情變化,認為原審未審酌吳淑珍病況特殊,有判決理由不備及調查職責未盡之違法,所以撤銷發回更審。

而陳致中、黃睿靚部分,最高院就其2人相關供述與相關事證,認為2人有共同掩飾龍潭購地案、南港展覽館案重大犯罪所得財物洗錢行為,且具有主觀犯意,雖然2人事後否認犯行,但並不違背經驗與論理法則。陳致中、黃睿靚以「沒有證據證明2人認罪的自白是事實」為指摘上訴,最高院認為更二審採證認事職權之適法行使及已明白論斷之事項,任意指摘,並非合法第三審上訴理由。

不過,陳水扁涉犯詐領國務費部分,更二審合議庭審酌陳水扁犯行時間均在95年底之前,會計法第99條之1於111年6月15日修正公布,解除95年12月31日前國務機要計畫費用相關人員之財務責任,並免除刑事責任,陳水扁免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