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足台灣 面向大陸 放眼世界
〔本報綜合報導〕台灣慘淪詐騙之島,詐騙集團囚虐求職者事件層出不窮,立法院會16日三讀修正通過刑法部分條文,若3人以上共同對被害人犯剝奪行動自由罪或過程中凌虐被害人等,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00萬元以下罰金。
另外,為遏止詐騙集團用電腦合成等方法製作不實影像詐欺,立法院會16日三讀修正通過刑法第339條之4條文,若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來詐欺,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
去年發生在三芝的詐騙集團囚虐求職者案,集團為取得他人的金融帳戶進行詐欺、洗錢犯罪,而囚禁、凌虐被害人,甚至造成被害人死亡、重傷震驚社會,因此三讀通過條文,增訂加重剝奪行動自由罪及其加重結果犯規定。
構成加重剝奪行動自由罪的情形有5款,只要有其中一款,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分別是3人以上共同犯之;攜帶凶器犯之;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對被害人施以凌虐。這4款情形,未遂犯罰之。此外,第5款情形則為剝奪被害人行動自由7日以上。
同時,考量網路資訊科技及人工智慧技術的運用快速發展,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可能真假難辨,易於流傳,如果詐騙集團用這些方法詐騙,易使被害人陷於錯誤,其侵害社會法益程度及影響層面均較普通詐欺行為嚴重,因此有加重處罰的必要。
三讀通過條文,增訂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的方法犯詐欺罪,作為加重處罰的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