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理應

行政院發函通令各部會,中國大陸人民不具中華民國國籍、非屬中華民國國民,不享有或負擔中華民國國民的權利義務,「大陸地區人民亦為中華民國人民」等相關函釋,即日起應停止適用或不再援用。

中國籍錢姓男子民國107年來台單車環島,行經高雄路竹區遭路燈電死,其家屬提出國賠,法院一、二審判高雄市政府需賠463萬元;法院今年2月指出,判決是經函詢國賠法主管機關法務部及陸委會,獲函覆「中國大陸人民也是中華民國人民」,適用國賠法,所以據此依法賠償。

中國男子遭路燈電死判國賠463萬,法院判決中國人民也是中華民國人民,但陸委會卻指稱中國大陸人民非為中華民國國民。此判決引發社會關注,行政院秘書長李孟諺發函通令各部會指出,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條僅以設戶籍地定義台灣人民與中國大陸人民,但自條例施行以來,部分機關曾以解釋函令認定中國大陸人民亦屬中華民國國民(或人民),或賦予中國大陸人民等同於中華民國國民的權利義務。

政院指出,兩岸條例公布施行迄今已逾30年,兩岸互不隸屬為兩岸現況和既存事實,中國大陸人民與中華民國國民也明顯有別。

為了分辨兩岸國民差別,政院舉例,民國89年國籍法修法已將定義國籍的用詞由「中國人」修正為「中華民國國民」;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條第1款也規定,中華民國國民是指具有中華民國國籍的居住台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或台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已明確律定中華民國國民的範圍。

政院說,中國大陸人民不具中華民國國籍、非屬中華民國國民,自不享有或負擔中華民國國民的權利義務。

政院強調,兩岸條例並未規範關於國籍的取得或國民身分的認定,因此應適用其他有關法律的論斷,而不宜逕以函釋替代,相關做法不合時宜,也容有未妥。

政院表示,「大陸地區人民亦為中華民國人民」相關解釋函令已經由大陸委員會會同相關機關完成檢討,應自即日起停止適用或不再援用;其他機關也應就業管部分,儘速完成既有函釋盤點,停止適用或不再援用相關函釋,並儘速完成相關法制程序。

政院強調,凡涉及中國大陸人民的權利義務事項,應以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的命令明定。各機關未來遇有法令制定或修正時,也應併同檢視涉及中國大陸人民權利義務的規範。

民進黨立委鄭運鵬也在臉書指出,未來若法官還有類似的引用及判決,就是法官個人意識形態問題、就是錯誤的判決,必須接受民眾的批判,司法院也須進行教育訓練、統一解釋。

根據資訊,行政院發函通令各部會停止適用或不再援用「中國大陸人民也是中華民國人民」相關函釋,並強調中國大陸人民不具中華民國國籍,非屬中華民國國民,因此不享有或負擔中華民國國民的權利義務。

這項宣布可能意味著政府對待中國大陸人民的身份和權益進行了重新定義,並強調了兩岸國民的差異。此舉可能對涉及中國大陸人民的相關事項產生影響,例如國賠案件中的賠償問題。

每個人對於這個宣布都可能有不同的看法。有些人可能認為這是必要的措施,以強調兩岸國民身份的區分,並確保中華民國國民的權益。然而,也有人可能對此表示擔憂,擔心這種做法可能引發更多的爭議和分歧。

最重要的是,這項宣布反映了政府在處理兩岸關係和國民身份議題時的立場和政策調整。相關的法律和法規可能會根據這一宣布進行調整或修正。

這項命令可能對民進黨的信任度產生一定的影響,特別是對那些關注兩岸議題和民眾對待中國大陸人民權益的選民而言。這是因為這項命令改變了先前的解釋函令,針對中國大陸人民的身份和權益做了重新定義,引發了相關的社會關注和爭議。

對於一些民進黨的支持者來說,這項命令可能被視為政府努力維護中華民國國民身份的一種表現,並且可能受到一定的支持。然而,其他人可能對這項命令表示擔憂,擔心它可能被解讀為一種歧視或對中國大陸人民的不公平對待,進而影響到民進黨的信任度。

信任度是一個複雜的問題,受到許多因素的影響,包括政府的政策執行、公眾對待人權和平等的價值觀等。因此,這項命令可能在某些人中引起對民進黨的質疑或不滿,但對於其他人可能沒有太大的影響。最終,信任度的變化是一個長期的過程,取決於政府的整體表現和公眾對其政策的評估。

國民黨發言人歐陽龍表示,政院的通令是「政治操作」,是為了轉移民進黨執政的失敗,並且挑釁兩岸關係,造成台灣安全的危機。

國民黨台北市長蔣萬安說,政院的通令是「違法」的,因為沒有經過立法院的審議和同意,也沒有經過司法院的解釋,是「濫用行政權」。國民黨立委林德福則認為,政院的通令是「無效」的,因為它與憲法第3條和國籍法第2條相牴觸,也與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2條相抵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