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綜合報導〕「連一鮑魚」前董事長、「摩坦利」投資公司負責人鍾文智被控炒作揚子江、超級、明輝、特藝石油TDR(台灣存託憑證),一審將他重判有期徒刑18年。案經上訴,高等法院二審仍認定TDR是《證券交易法》中的「有價證券」,鍾文智炒作仍有罪,獲利達4億4千多萬元,高院上月31日仍將他重判有期徒刑17年6月,並沒收犯罪所得。可上訴。

TDR是指台灣存託憑證(Taiwan Depositary Receipt),又稱「第二上市」,指外國企業已經在國外上市,另外也在台灣的證券交易所申請上市,以存託憑證掛牌,以對在台灣的不特定大眾進行募資。最高法院先前的判決見解,均認為TDR是《證券交易法》中的「有價證券」。

檢方指控,鍾文智為了拉抬歐聖TDR價格,造成歐聖TDR交易活絡表象,自2010年1月至4月間,以連續高買低賣、相對成交手法操控價格,導致歐聖TDR從10.15元漲到14.25元,漲幅達40.39%,獲利6269萬餘元。

不僅如此,同年9月至10月間,鍾文智以同樣手法操控楊子江TDR,導致楊子江TDR從20.1元漲到23.75元,漲幅18.15%,賺進1億9864萬餘元;鍾文智接著又炒作超級、明輝、特藝3檔TDR,分別獲利9591萬餘元、67萬餘元及1億3648萬餘元,而鍾文智在炒作超級、特藝2檔TDR時,還涉嫌隱匿犯罪所得,涉嫌洗錢。

一審法院認定鍾文智有罪,重判有期徒刑18年。案件上訴高等法院,二審審理期間,不少法學專家開始探討TDR在台灣的合法性,以及是否構成《證券交易法》中的「有價證券」。立法院也召開公聽會,討論TDR的屬性;甚至立委余天都公開批評,認為鍾文智因炒作TDR一審被判刑18年,「殺人放火都不一定判這麼久」,認為有修法釐清的必要。

全案於上月31日二審宣判,高院還是認定TDR是《證券交易法》中的「有價證券」,鍾文智炒作有罪;重新計算犯罪所得後,扣除部分費用,高院認為鍾文智不法所得為4億4千餘萬元。高院因此將鍾文智判處有期徒刑17年6月、並宣告沒收不法所得。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