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綜合報導〕台版MeToo浪潮推動「性平三法」修法,行政院會13日通過《性騷擾防治法》、《性別平等教育法》、《性別工作平等法》修正草案,明確定義權勢性騷,並延長申訴時效,且加重處罰。其中增訂「校長或教職員工違反與性或性別有關之專業倫理行為」,被解讀為不能發展「師生戀」,衍生違憲疑慮。學者認為,高中以下學校確有必要,但對都是成年人的大學校園卻是一大挑戰。

《性騷擾防治法》、《性別平等教育法》、《性別工作平等法》統稱「性平三法」,分屬衛福部、教育部、勞動部為主管機關,修法重點在打擊權勢性騷。

至於如何定義權勢性騷,校園適用的《性平法》以師生身分認定;《性騷法》則看雙方是否有監督與照護關係,若不符合上述權勢要件,就屬一般性騷擾。職場則適用《性工法》,須與雇用、求職或職務關係有關,明定無論勞工有無申訴,就算是黑函,只要雇主知悉後就要處理,若未處理,可罰2萬至100萬元罰鍰。

這次《性平法》修正草案中,明確定義「校園性別事件」,除了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外,增訂「校長或教職員工違反與性或性別有關之專業倫理行為」,若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於執行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學生或提供工作機會時,利用師生權勢發展違反專業倫理關係,也就是「師生戀」,若情節嚴重,性平會最重可處終身解聘。

但直接講師生戀是否禁止太籠統,畢竟有的師生已經成年,只要沒有涉及上下隸屬的關係,或利用身分產生一定控制,這部分就很難讓法律明文禁止。律師林育杉指出,若是在沒有權勢關係的前提下出現師生戀,以法律來限制戀愛自由,有違憲疑義;有法官認為,若進入憲法審查,就得看能否通過比例原則檢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