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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綜合報導〕監察院7日發布新聞稿表示,前屏東縣崁頂鄉鄉長林光華涉貪,違法事證明確、情節重大,監委蔡崇義、王幼玲6日在彈劾案審查會提案彈劾林光華,出席的13名監委已全數同意成立彈劾案。

根據彈劾案文指出,林光華在西元2017 年至2018年間,分別收受羅姓、陳姓、鍾姓等人之對價賄賂,為其子順利錄取崁頂鄉清潔隊技工;又於辦理七河局堤防工程時,指示鄉公所秘書、建設課長等人,共同圖利洲子協會與港東協會,違反政府採購法等規定,業經第一審與第二審法院判決有罪在案,違失事證明確。

監委指出,林光華違反公務員服務法多項規定,包括第1條公務員應依法律、命令執行其職務;第6條不得假借權力,以圖本身或他人之利益;第16條第2項所辦事件,不得收受任何餽贈等,依憲法第97條第2項、監察法第6條及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規定:「違法執行職務、怠於執行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移送懲戒法院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