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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綜合報導〕監察院10日表示,屏東縣佳冬鄉長龔日光,利用鄉公所辦理工程案機會,期約協助廠商得標後收受賄賂總計301萬9000元,嚴重敗壞法紀及損害政府廉潔形象,經監院全數表決通過彈劾,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監察院10日透過新聞稿指出,龔日光於104年利用佳冬鄉公所辦理「玉光國小通學步道改善計畫委託設計監造案及工程案」機會,透過其任職鄉公所技工的堂弟居中牽線,期約協助廠商得標後收受賄賂新台幣173萬7000元;此外,於105年辦理「佳冬國中公共通行空間改善計畫委託設計監造案及工程案」、107年「佳冬鄉文化一路工程案」時,協助廠商得標後,收受賄賂128萬2000元。
監察院指出,龔日光為圖個人不法利益,收取賄賂總計301萬9000元,違反公務員服務法、政府採購法、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及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等規定,敗壞官箴,情節重大,核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之應受懲戒事由,因此依憲法第97條第2項及監察法第6條之規定,監察委員施錦芳、林郁容於8月6日所提彈劾案,經審查委員全數通過,移送懲戒法院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