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起至年底禁捕售抱卵母蟹 違者最高開罰15萬
〔本報綜合報導〕蟳蟹類重要繁殖期將至,為維護蟳蟹類資源,漁業署規定每年8月1日至12月31日禁止捕捉抱卵母蟹,違者最高可罰15萬元。但2日就有民眾在彰化縣一處傳統市場,發現有2攤商販售共28隻抱卵母蟹,縣府稽查人員獲報到場,攤商還辯稱不知道不能賣,仍遭禁止販售並成今年首罰。澎湖籍的前公廣集團董事長鄭同僚,日前向行政院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提案搶救抱卵母蟹,農委會今年7月6日公告,8月1日起到12月31日止,全台禁止捕抓、販售抱卵母蟹,即日起新法正式上路。原本漁業署規定抱卵母蟹(俗稱開花母蟹)禁捕,自每年8月16日至11月15日,禁止漁船捕撈將受精卵抱於體外腹側之母蟹。違反規定依漁業法第65條第6款規定,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由於螃蟹1年可產卵多次,故全年皆可捕撈到開花母蟹,因為主要繁殖期高峰約為每年8至12月,新法上路涵蓋繁殖期高峰,初估可讓6成以上母蟹順利產卵。不過2日就有民眾在員林華成市場發現有2家漁貨攤竟販售「抱卵母蟹」,主動通知縣府農業處,稽查人員到場後,攤商還辯稱不知道不能賣,表示這些抱卵母蟹是一早到埔心漁市場批發的。縣府農業處證實,獲報後立即派員到場稽查,當場製單取締,該案也是全縣首起違例案件。縣府農業處呼籲,漁民、攤商及餐廳,勿販售或以販售為目的而陳列及展示未達採捕標準的小螃蟹,或是禁捕期間的抱卵母蟹,違反禁捕規定及禁販售規定者將依《漁業法》法第65條第6款規定,裁罰3萬到15萬元。此外,為避免不肖業者規避管制措施,將抱卵母蟹腹甲切去,也禁止漁船卸下或持有無腹甲的蟳蟹,若看到母蟹的蟹卵已經被硬生生拆除或刮除的,也可以檢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