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對重大意外,我們何時才要從「究責」改為「預防」?
■ 轉載自環境法律人協會臉書 你常聽到的「環評」,就是為了「風險評估」!如果事前可以知悉風險發生的可能性,就有可能避免遭受風險;就算意外不幸發生,也可能將傷害降到最低。這正是環境法「預防原則」中最重要的核心:風險的事前預防和評估。而具體落實的策略之一,就是實踐「環境影響評估」。我國的環境影響評估自1980年代左右發展至今,已有40多年。環評要求在施工階段和完工後的經營階段,甚至是開發生命週期完畢階段,充分評估可能發生的風險。但開發至上、追求經濟的意識主導,開發商卻常將環評視為「為了完成開發必須進行的法定程序」。實際上,不論是其他領域(如工程)或國家,即便法律中並未規定須辦理環評,仍會執行事前的風險評估,確保意外不發生,可見風險管理本就應納入必要的考量原則。台灣社會如何看待風險評估?臺灣社會面對重大意外,還停留在「究責」的階段,而輕忽開發前的「風險評估及管理」。這些工程業者,是不是能在事前做足準備,防止意外發生?開發單位事前的準備沒有做足,甚至環評階段刻意遺漏可能發生的風險,通過環評,這些人為錯誤難道都是這幾個「戰犯」的責任嗎?如果意外是可預期的,不僅有刑事故意或過失的責任問題,還有民事龐大的損害賠償金。但這些被抓出來的戰犯真的能「負責」這些事後的賠償嗎?我們要的不是「戰犯」而是落實「風險評估及管理」。事前預防勝於事後究責,戰犯不該是這些傷亡者的檯面上的祭品,而讓我們忽略不管是主管機關或廠商,必須事前善盡各種風險評估和管理計畫的義務。我們得試著再往前看,面對許多重要開發,我們是不是真的準備好了?所謂準備,不是經濟起飛的預告,若希望悲劇不再重演,必須從政府、業者重視並具體控管「開發風險」開始。「風險社會」已經是我們所生存的時代,我們必須在危害發生前,做好準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