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太魯閣事件看台灣司改 關鍵在取信於民
■ 理應 法院今天中午裁定將李依50萬元交保,引發社會一片嘩然。台鐵太魯閣列車昨撞上滑落鐵軌工程車造成50死、178傷的史上最嚴重意外,肇事工程車所屬的義祥工業社李姓負責人經檢察官偵訊後,昨天深夜已經由檢察官聲請羈押,法院今天中午裁定將李依50萬元交保,限制住居及出境、出海8月,並不得與相關證人或與其等就本案邊坡安全防護措施計畫工程有契約關係之人接觸。花蓮地檢署主任檢察官周芳怡表示,院方裁定50萬元具保,檢方會依法提起抗告。花蓮地院庭長黃鴻達說,檢察官若不服裁判,本來就有抗告權利,花蓮地院會將全部資料送台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進行抗告程式。檢方隨即提起抗告,花蓮高分院撤銷交保裁定發回重裁,花蓮地方法院昨天裁定李義祥羈押禁見。花蓮地院庭長黃鴻達表示,審酌全案涉及公共工程承攬契約,廠商和監造單位相關人眾多,被告與施工廠商關係為何有必要進一步實施偵查作為,再審酌李義祥之前有指示員工繪圖、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等情事,以李涉犯過失致死罪嫌,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證人高度風險,裁定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及受授物件。肇事的義祥工業社負責人李義祥,原定以50萬元交保,花蓮地檢署不服提出抗告成功,台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撤保,重新裁定自4日起羈押禁見2個月。法院為何從交保裁定轉為羈押禁見,難道是社會與論的影響嗎?黃鴻達說明,承審法官認為李義祥與他人串供滅證的機率低,且諭知不得與相關人士接觸,若違反法院命令,可在裁定審酌是否予以羈押。相信承審法官是依據當時手中卷證資料審酌案情,獨立審判,隨著檢警不眠不休的蒐證,證據也一一浮上檯面因而轉為羈押禁見。李嫌涉犯刑法第276條之過失致死罪之嫌疑重大,且審酌本件事故造成嚴重之乘客死傷結果,對於將來刑法起訴或高額之民事損害賠償之請求,而使被告有高度逃亡、滅證之動機,以及其他情事。就法律面來論,該案負責人李義祥因為沒停好車,故僅能以非故意來推論,因一個過失行為,在法律上沒辦法用數罪併罰,只能用想像競合,以上面的罪,最重的法條刑度處理,過失致死罪頂多5年。若依以往的判例,過失致死罪頂多判5年,過失致重傷頂多判3年,過失傷害頂多判1年,若火車出軌,是故意犯罪,本來最重可以判到無期徒刑,但因為負責人以目前情況看來並不是故意讓工程車滑落邊坡,只能用過失犯處理,頂多判3年。但若依目前證據來看,台鐵明令行文假期不能施工,但李義祥仍執意施工以趕上延宕的工期,那就可能非過失了,明知不可為而為之。蔡英文上臺之後,強調司法改革,「讓司法回歸屬於人民的司法,」寫在蔡英文的政策白皮書中,蔡英文也不只一次強調,要推動「有感司改」。但一位幕僚私下承認,社會期待和政府想改革的方向不大一樣,一般民眾只在乎壞人是否速審速決,對於體制的結構問題、司法的程式正義及被告人權,不見得「有感」。但是司法界人士想要釐清核心問題。今天台灣司法很大的問題,不只是民眾、甚至連法律人都沒有思考,我們學了西方的憲政民主制度,所相應的司法權要扮演什麼角色?人民為何不信任司法?審判獨斷、檢察獨霸被外界質疑,台灣面對的內外挑戰重重,如果沒有清楚聚焦和急迫性,又為何選在此刻推動司法改革?「司法體系就像醫院,要出問題了才會願意面對。司法是國家解決爭端的最後一道防線,若無法取信於民,社會會陷入叢林法則,」一位不願具名的法律學者、同時也是司改國是會議委員分析。民間司改會的民調顯示,台灣民眾對司法信任度長年不到三成,解嚴前的法院及檢調系統常被當局者做為政治工具,即便30年後司法現場的問題已經不同,但司法不公的印象還是揮之不去。「譬如八仙塵爆事件、台南地震維冠大樓倒塌,大家覺得法官輕判,但我們的法律業務,過失致死最重就是5年,法官只能依法量刑,」林孟皇強調,「人民對法律的理解和實際有落差,壓力會落在法官身上。但不合理的法律必須透過立法處理,台灣刑法從1935年制定到現在,無論是時代或地域,早已不符合需求。」此次太魯閣車禍事件,再次地顯示出台灣現行司法制度已不合時宜,修法的工作刻不容緩,一部民眾期待的司法制度應盡速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