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警執法豈能有雙標?
■ 國際關係法學者 澳洲執業律師 吳鈺蓉 員警真的是人民的保母嗎? 還是屈就於黑幫勢力的小孬孬? 台灣近日發生的兩件員警事件,再再反映出基層員警對本身執行勤務的法制觀念有所偏差,導致於心態上行為偏差所引起的結果。美國白人警官壓頸黑人佛洛伊德因遭致死案,美國法庭剛剛進行了判決,白人警官三項謀殺罪均成立。然而台灣竟發生員警逮捕音樂老師女老師的事件,不覺得諷刺嗎?另北市松山分局發生了黑衣人闖入警局追打教官事件,警方卻不追究,想以一紙和解書「私了」。兩案對照,員警對待平民如兇神,對待惡煞卻很溫順,「人民保母」的執法標準何在?依據<員警職權行使法>第3條第1項規定:「員警行使職權,不得逾越所欲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且應以對人民權益侵害最少之適當方法為之。」,這其中為最常引起爭議的部分,就是在於所謂「比例原則」界線的分寸拿捏,然而員警若出現情緒性的發洩舉動,此一作為是有進行個別檢討的必要,藉此檢視員警個別行為的失當與否,而非是全盤否定警方的強力執法立場。依照大法官釋字第535號之意旨:「對人實施之臨檢則須以有相當理由足認其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者為限,且均應遵守比例原則,不得逾越必要程度」,亦即不能空泛的將轄區內與防止犯罪、維護公共安全與社會秩序無關之地點,大範圍的通通恣意指定為員警任意盤查的處所。非常的明確指出盤查的作業原則,其中「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是最大的準則。人權是作為一個人「基本」和「普遍」的權利:「基本」是指在任何情況之下皆不可被剝奪;「普遍」則表示一種普世皆準的規範性理想。各國對於人權的保障與限制大多是展現在對國內公共機關的要求上,而員警又是捍衛或承擔限制人權之合法責任的第一線行政人員。因此,人權隨時代的轉變傳播發展,員警執法時對人權理念的哲學基礎與精神的掌握必須與時俱進,才能在保障人權與維護公共安全的兩難情境中有明確的裁量。基層員警任務繁忙、壓力大,但作為一個執法人員對執法的法律原則依據,不能逾越,而且要有更大的包容心,更不能依照自己的心態上行為偏差而作為。台灣人民對員警大多有敬畏之心,但若員警跟所謂的黑衣人稱兄道弟,以自家人相稱,出了事可以「私了」,連警察局被砸都可以「私了」,那如何取信於民。在此,再次向全體辛苦地的員警人員致上最高敬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