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 同性婚姻可共同收養子女
〔本報綜合報導〕現行同性婚姻規定僅能收養配偶的親生子女,無法像異性配偶得於婚後共同收養子女或收養配偶的養子女,立法院會16日三讀修正通過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第20條條文,讓同婚者也能共同收養子女。衛福部將告知所有收出養單位,相關流程都與異性婚姻相同。近年來LGBT平權運動在全球風起雲湧,但世界上許多地方LGBT的處境仍堪憂。台灣於2019年完成「同婚專法」立法,保障同性別的2人亦得締結婚姻,成為彼此法律上的配偶,但收養上卻規定僅能收養配偶的親生子女,無法像異性配偶得於婚後共同收養子女或收養配偶的養子女。民進黨立委范雲等朝野立委提案指出,原條文規範限制同性配偶收養他方養子女及共同收養子女,使部分未婚的同性伴侶為收養孩子而不敢結婚;同性伴侶即使結婚,也無法和對方本已收養的子女建立親子關係;已婚的同志配偶則須離婚,以讓其中一方符合收養規定,即使後續成功收養再結婚,配偶與孩子也依然無法建立親子關係。朝野立委提案指出,在配偶無法建立親子關係的情況下,若擁有親權一方不幸發生意外,孩子也無法由另一位共同照顧其生活的配偶繼續養育,而可能必須脫離現有的家庭,回到安置機構或由其他不熟悉的親戚照護,此已嚴重侵害兒童最佳利益。三讀條文規定,「第2條關係雙方當事人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或共同收養時,準用民法關於收養之規定」。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第2條條文規定,相同性別之2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的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的永久結合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