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刑入獄兩樣情,台灣真的重視人民參政權?
■ 理應 陳致中因涉及洗錢案,被判刑1年並罰款150萬元,議員身分也將被解職,引起社會對於司法公正和基本人權的關注。在此事件中,我們需要關注的不僅是陳致中的命運,更重要的是人民的基本參政權。基本參政權是人民參與政治活動的最基本權利,也是民主政治的重要基礎。然而,在這起案件中,我們看到司法對於這個權利的保障存在著許多問題。首先,陳致中洗錢案持續了16、17年,期間浪費了大量社會資源。最後,只做出了相對輕微的1年判決,司法效率似乎有待加強。這種情況讓人民對於司法的信任感降低,進而影響到他們對於政治的參與意願。其次,陳致中和傅崐萁的案件比較,也凸顯出司法的不公。傅崐萁因為炒股被判刑2年10月,卻仍保有立委身分入獄,而陳致中則被解職。兩人同樣未被判褫奪公權,卻有著大不同的命運,這讓人民對於司法的公正性產生質疑。司法應當保持中立公正,不應受到政治利益的左右。然而最新修法的「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修正草案」指出,若犯下洗錢罪,未來可能終身不得參政。這樣的修法對於人民的基本參政權是一個嚴重的侵犯。政黨若想強調犯罪零容忍的立場,可藉由黨規明確規範不提名有前科者,而非立法剝奪別人終身的被選舉權。司法和立法的作用是維護人民權益和保障基本權利,而不是侵犯和剝奪。此外,我們也應該重新思考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修正草案中有關洗錢罪的條款是否合理。這樣的條款對於基本人權的侵犯已經引起了許多爭議和質疑,可能會讓公職人員失去參政權,這不僅是對個人權利的剝奪,更是對人民基本參政權的嚴重侵害。如果政黨想要強調對於犯罪的零容忍,那麼更應該在黨規上明確規範,而非以法律的形式剝奪人民的基本權利。在這起案件中,我們需要思考的不僅是陳致中個人的命運,更需要關注的是司法公正和人民基本權利。只有當司法能夠公正、公平地對待每一個人,保障人民的基本權利和參政權,我們才能夠建立一個真正意義上的民主法治社會。希望政府和司法單位能夠進一步檢視現行法律,避免不必要的侵犯人民的權利,建立一個更加公正、透明、健全的法制體系,為人民的福祉和國家的發展做出更大的貢獻。從陳致中的案件中看出,司法判決確實會對被判定犯罪的公職人員的政治命運產生重大影響,進而對人民的參政權產生間接的影響。因此,我們必須思考如何在確保司法公正的前提下,也能兼顧被判刑者的人權與基本參政權。在此基礎上,我們需要更加深入探討人民基本參政權的涵義和保障,並進一步強化政府與司法體系在這方面的努力。另外,政府機關的處理和修法過程中所存在的問題,也是需要我們關注的。如果這個案件的判決和後續處理方式讓人民對司法公正產生質疑,那麼政府應該積極檢討和改進。另外,如果修法的過程中有疏漏,也應該在適當的時候進行修正,以確保人民的基本參政權不會被輕易剝奪。綜上所述,我們需要進一步探討和思考如何在司法制度和法律修法上保障人民的基本權益,並確保司法公正的實現。